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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手册(试行)
更新时间:2022/3/29  游览人次:509   【打印此页

宿松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手册(试行)


1.职工。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2.农民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建立连续 6 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人员。

3.劳动关系认定。具有以下之一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加盖单位劳资部门公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6 个月银行卡工资流水,下岗证,失业证(有效期内)。

4.困难职工帮扶建档类别。分三类,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

5.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家庭收入扣减因病、残、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12个连续自然月家庭总收入-所得税-五险一金。

6.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家庭收入扣减因病、残、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的职工家庭。(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

7.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职工家庭。认定标准为年度内致困费用(损失)在2.4 万元以上造成困难的职工家庭。

8.困难农民工。符合农民工定义,且符合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条件,长期居住在城市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长期居住在城市,主要通过工会走访认定,一是农民工居住在单位宿舍;二是在城市实际居住(含租房);三是实际居住6个月及以上。在农村居住的不纳入建档范围。

9.收入和支出核算期间。收入、支出核算时间为连续 12 个自然月(自申请日向前推算 12 个月)。

10.收入。职工家庭就业人员在一个年度内(12 个连续自然月)工资流水总和。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应当包含月工资和绩效奖金;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无法查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在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种植业、餐饮业等行业就业收入无法查明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行业从业人员平均收入计算;在就业年龄段人员,非因哺乳期(1 年以内)、照料重残、大病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的,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 6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低保收入等计入家庭收入。困难职工帮扶救助金、送温暖慰问金等工会救助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年度内同时享受多重救助的除外)。

11.建档地。困难职工户籍地与务工地不一致的,原则上由劳动关系所在地工会组织建档帮扶。因异地务工导致无法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由县总工会落实专人进行实地走访,综合考量困难职工家庭经济情况,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建档帮扶。

12.困难职工与工会会员的关系。我县职工、农民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以职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认定标准,不以工会会员为前提。

13.低保户与困难职工的关系。低保户不等同于困难职工。低保户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 2 个条件:一是具有职工身份;二是应有子女上学、残疾、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致困支出导致生活困难。

14.致困支出额度的限定。单纯收入低的困难职工家庭无致困支出或者致困支出明显偏少的,一般不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原则上致困支出总额小于 5000 元不建立困难职工档案。若困难职工家庭存在致困支出金额少,但家庭确实特别困难的,由县总工会至少安排 2 人入户走访,县总工会主席办公会一事一议决定,会议纪要存入困难职工档案。

15.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困难农民工的区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不等同于困难农民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困难农民工建档标准的,按照建档条件和程序建档。一般只对农村建档立卡困难农民工进行助学帮扶,其它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因已享受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再帮扶。

16.因病费用。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药店自购药品发票金额不计入因病费用。若因父母患病致困建档的(实际共同居住 6 个月以上),因病费用按照具有赡养义务子女均摊计算。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自结算之日起(以医保结算单上的日期为准)12 个连续自然月内予以核算。

17.因残费用。因残、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因残因病需要护理,确定护理费应是雇佣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所支付的费用,由县总工会 2 名以上人员实际走访入户确定,护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倍。

18.因学费用。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其中必要长途路费每人每学年最多按 2 趟往返本地至学校所在地费用计算,高铁按照二等座票价计算;火车票最高按照硬卧票价计算;如飞机票低于二等座高铁票价或硬卧票价的,按实际产生的飞机票价计算。

19.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在当地无房而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困难职工无住房,租住房屋费用按照租房合同金额计算,由工会 2 名以上人员实际入户走访核查,其中租房面积按照我省统计局发布的最新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如 2019 年末城镇常住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41.8 平方米),面积超过的部分按照比例予以扣减。

20.家庭人口。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不计入家庭人口情形以县政府规定为准。家庭人口应按实际共同居住 6 个月及以上计算,具体情况由工会 2 名以上人员实际入户走访核查,并签署意见。

21.意外致困费用的确定。火灾费用,具有当地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证明,工会 2 名以上人员实际入户走访核查,并签署意见,县总工会集体研究。水灾费用,相关部门认定或工会 2 名以上人员实际入户走访核查,并签署意见,县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其它特殊情况,工会 2 名以上人员实际走访并签署意见,县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

22.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建档。具有相应证明文件,工会 2 名以上人员实际走访签署意见,县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

23.职工因病等原因死亡,其家属无职工身份无法建档的,在职工死亡六个月内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携带申报材料、死亡证明等按程序申报。

24.村干部能不能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符合农民工身份且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可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25.动态管理。深度困难职工,每年核查一次;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主要方式是工会 2 名以上人员实际入户走访调查,填写《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存入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复核期内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得随意降低帮扶水平。

26.材料申报。困难职工申请救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表格(附件1);

2)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申请书(附件2);

3)宿松县工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附件3);

4)所在单位(社区)公示证明材料(附件4);

5)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附件5);

6)困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近六个月银行工资流水;

7)困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等);

8)致困原因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医保结算单、低保发放记录、残疾证等);

9)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10)申请助学救助需另提供子女录取通知书、学费支出等佐证材料;

11)困难农民工需另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居住县城一年以上佐证材料;

12)其他佐证材料。以上所需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职工本人故意隐瞒实际情况的,要取消其当年和下一年度困难职工申报资格、作不诚信记录报送相关部门。

27.深度困难职工和相对困难职工建档程序。困难职工本人申请,基层单位工会初审(入户走访调查),县总工会审核,信息比对和公示。

1)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家庭财产收入证明,家庭困难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2)基层单位工会初审。乡镇(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核实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致困原因,填写《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对符合条件的签具初审意见盖章,将申报相关材料上报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县总工会审核。县总工会帮扶中心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深入申请人家庭走访核查,对建档存疑的要做到走访核查全覆盖,本年度新建困难职工走访核查不低于50%。

4)信息比对和公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比对结果显示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出具《不予困难帮扶告知书》,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比对结果符合建档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建档帮扶。

28.意外致困职工建档程序。按照困难职工个人申请、工会走访调查、审核公示进行,符合条件的予以建档帮扶。

29.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未就业的正当理由:女职工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照料重残,大病家人及其他正当理由。

5)在城镇具有两套住房或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不建立深度困难职工档案。此处机动车辆为小汽车及其他高价机动车辆。

6)县总工会结合我县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如存在特殊情况的,由县总工会一事一议。

30.有车有房户建档。困难职工家庭信息核对或走访中发现职工家庭在城镇具有两套住房或拥有机动车的,此类因困难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大病以及重大灾害、事故等造成困难且符合困难建档标准的,可以建立相对困难职工档案、意外致困职工档案进行相应救助。困难职工仅因子女上学符合相对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家庭信息核对或走访中发现在城镇具有两套住房或拥有机动车的,不建立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31.困难职工档案包含的材料。一是困难职工身份类型(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二是困难职工家庭收入类型(家庭成员工资流水等);三是困难职工家庭困因类型(困难证明、有关费用等);四是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程序类型(家庭信息授权书、信息比对报告、公示公告);五是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类型(档案表格、走访调查表、会议纪要等);六是困难职工退档程序类型(困难职工本人自愿填写的退档申请书或者脱困登记表)。在受理困难职工申请后发现困难职工不符合建档条件不予帮扶,需留存申请资料(身份类型、收入类型、因困类型材料)、已经开展的建档程序资料、不予困难帮扶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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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UploadFiles/file/20220330/20220330093651355135.docx

附件3:/UploadFiles/file/20220330/2022033009370393393.docx

附件4:/UploadFiles/file/20220330/2022033009372140214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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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UploadFiles/file/20220330/20220330093862876287.docx

附件7:/UploadFiles/file/20220330/20220330093876757675.docx

附件8:/UploadFiles/file/20220330/2022033009388681868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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