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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2/3/30 10:01:09  游览人次:904   【打印此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加强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皖工办〔2020〕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职工帮扶是工会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采取精准帮扶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帮助困难职工解困脱困。

第三条  困难职工帮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分类管理。县总工会为困难职工帮扶审批责任主体。乡镇(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为帮扶救助受理、调查走访主体。

第四条  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帮扶对象

第五条  帮扶对象主要包括: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残、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家庭成员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残、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家庭成员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职工家庭。

认定标准为年度内致困费用(损失)在2.4万元以上造成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对在城市有固定居所的农民工,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帮扶应符合(一)至(三)规定条件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

(五)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一)至(三)规定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第六条  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核算

(一)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因残费用。指因残、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在当地无房而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

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三)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不计入家庭人口情形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5)在城镇具有两套住房或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不建立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6)县总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帮扶的范围:

(一)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

(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三)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不含国家全额资助、无需缴纳学费的免费就读的师范、乡村医生、军校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等)。

第九条  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帮扶对象家庭财产收入、刚性支出额度、困难类型等因素,分类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年度内生活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县8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不超过我县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医疗救助标准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的80%救助(四舍五入精确至佰),最高救助2万元(如因家庭特别困难,可由县总工会向省总工会专项报告,最高救助5万元,超过5万元报全国总工会审批);助学救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我县10个月城镇低保标准。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帮扶救助应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最大限度帮扶困难职工。根据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年度内可以给予多重救助,但在给予多重救助时,要将前一救助资金作为家庭收入进行建档核算,依然符合建档的给予救助。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具体帮扶标准参照深度困难职工帮扶标准的80%确定,只予单一项目救助,不予多重救助,其中医疗救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最高不超过1.6万元。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根据职工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因困支出总额的15%确定帮扶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深度困难职工和相对困难职工建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困难职工本人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家庭财产收入证明,家庭困难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基层单位工会初审。乡镇(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核实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致困原因,填写《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对符合条件的签具初审意见盖章,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统称为帮扶中心)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县总工会审核。县总工会帮扶中心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深入申请人家庭走访核查,对建档存疑的要做到走访核查全覆盖,本年度新建困难职工走访核查不低于50%。

(四)信息比对和公示。

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比对结果显示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出具《不予困难帮扶告知书》,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比对结果符合建档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建档帮扶。

暂不具备数据比对条件的应通过职工所在工会评议和公示制度确定。对于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暂不予建档。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建档的,应及时注销档案,追回违规所得,取消其当年和下一年度困难职工申报资格、作不诚信记录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意外致困职工建档程序。按照困难职工个人申请、工会走访调查、审核公示进行,符合条件的予以建档帮扶。

第十二条  困难职工分类建档后,依档发放帮扶资金。财务部门对帮扶资金进行实名制打卡发放,直接支付到建档困难职工个人账户,确保帮扶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退档标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深度困难职工为解困脱困对象。其中脱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脱困后,给予6个月渐退期,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或作为送温暖重点对象,防止返困。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应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

第十四条  困难职工退档程序。困难职工本人自愿填写退档申请书的,予以退档;各级工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困难职工达到脱困标准的,填写《困难职工脱困登记表》,告知困难职工达到脱困标准,予以退档。困难职工拒绝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由调查人注明情况并签字。

困难职工对退档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单位工会、基层工会或县总工会申请复核,相关工会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退出标准的予以退出,不符合退出标准的不予退出,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职工本人。

 

第五章  管理保障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县总工会要加强对困难帮扶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对策建议,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县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档案的归档和管理,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帮扶救助申请书、职工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家庭财产收入材料、家庭困难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走访调查表等材料应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帮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30年。

第十七条  困难职工档案坚持动态管理。困难职工档案由县工会帮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帮扶救助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对深度困难职工,每年核查一次;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半年核查一次,填写《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根据核查结果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要积极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职工帮扶,发挥社会力量在困难帮扶中的作用,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救助。要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信息化建设,提供线上、线下服务,更好满足职工需求。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困难职工帮扶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帮扶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职工诚信教育,要求困难职工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县总工会应及时追回帮扶资金。

第二十条  优化部门沟通协作,加强与低保、低收入、专项救助等衔接,融入梯度社会救助格局。有条件的单位可引导鼓励职工参与职工互助保险,与帮扶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宿松县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宿工字2019〕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困难职工帮扶有关说明

 

        附件

困难职工帮扶有关说明

 

一、困难类别

1.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范围: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残、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2.相对困难职工家庭范围:家庭收入扣减因病、残、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职工范围: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困难职工家庭收入的认定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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